教育部修正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部分條文
教育部109年11月24日修正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部分條文,放寬課程認證規定,將原本學程課程不得低於二十學分調降為不得低於六學分,鼓勵民眾參與終身學習。
基於鼓勵民眾參與終身學習意願,目前通過認可的課程數計有二千多門,而民眾只要年滿二十二歲即可藉由修習經認可的課程取得學分數,且累積達四十學分以上即具有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的資格,另也可作為學分抵免或升遷考核的參考依據。
依照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5條規定,學程課程由原不得低於二十學分調降為不得低於6學分,單科課程由最高六學分調降為最高3學分,適度調整上課週數限制及學程專業必選修課程,藉此讓終身學習機構開課更具備彈性,促使終身學習機構踴躍申請辦理課程認可作業,使課程內容更多元且豐富。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總說明
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發布,為鼓勵終身學習機構開設學程課程及配合實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非正規教育認可課程之分類名稱。(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八條)
二、修正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總學分數之申請限制、刪除申請學程課程認可之專業必修課程學分規範及修正有關課程上課週數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