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說明
民國111年4月28日非正規教育課程認證中心第62期評議委員決審會議修正通過
一、申請條件
(一) 凡依法設立之終身學習機構:包括學校、機關、機構及團體等
(二) 師資為具有得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教學工作資格者。
(三) 課程
1、單科學分課程
(1)為人文、藝術、社會及科技領域之相關課程。
(2)開辦專科學校副學士班及大學學士班層級之學分課程認可。
(3)每一申請以申請一項認可課程(科目)為限,課程分類主要參考大學院校專門領域。
(4)涉及數位學習之課程,則依教育部數位學習課程認可相關辦法辦理。
(5)每一學分授課至少滿十八小時,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
(6)申請單科課程認可之學分數,最高為三學分。
(7)每班招生人數不超過七十五人,超過時應提出確保教學品質之教育人力支援配套。
(8)教學場所、設施與設備應符合課程性質及安全規範。
2、學程學分課程
(1)為人文、藝術、社會及科技領域相關學程。
(2)申請學程課程認可之總學分數,不得低於六學分。申請時,已認證及未認證之單科學分課程之總學分合計可高於六學分,進入學程審查階段時單科學分總學分應至少六學分。
(3)課程之二分之一以上學分數,應由申請學程學分課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開設,其餘課程,得與其他終身學習機構合作開設
二、認證程序
(一) 受理申請
1、申請期間及審查結果之公告日期
(1)二月一日至二月底申請:五月十日公告。
(2)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申請:八月十日公告。
(3)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申請:十一月十日公告。
(4)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申請:次年二月十日公告。
2、申請方式
(1)單科學分課程
A.採線上申請。
B.終身學習機構應進入認證中心網站,於電子化認證系統頁面,在機構註冊選項填入終身學習機構資料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待三個工作天審核通過後,終身學習機構即可以帳號和密碼登入系統開始填寫單科學分申請書及課程實施計畫書。
(2)學程學分課程
A.採書面申請。
B.終身學習機構應進入認證中心網站,於表單下載頁面,下載並詳填學程學分申請書及課程實施計畫書。
3、單科及學程學分課程申請書填寫注意事項
(1)申請書請依欄位說明詳實填寫。
(2)每一次申請之終身學習機構請檢附立案證書影本。
(3)教學場所、設施與設備應符合課程性質及安全規範。
相關證明文件請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安檢證明影本。
4、課程實施計畫書填寫注意事項:
(1)單科學分課程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目標、開班名稱、招生對象、招生人數、課程大綱、師資、課程名稱、學分給予、上課週數、時數、上課地點、教學場所、設施與設備、經費預算及辦理單位等事項。
(2)學程學分課程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學程目標、課程名稱、學分數、各科課程目標、所培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核心能力與素養及其達成指標等。另,課程之二分之一以上學分數,應由申請學程課程認可之終身學習機構開設,如有其餘課程,得與其他終身學習機構合作開設。
5、應檢附並郵寄之資料
(1)單科學分課程
A.燒錄光碟(一式兩份)
必要文件:包括申請書(含立案證書影本、安檢證明影本等)、課程實施計畫書、每週進度大綱、師資證明文件、教材或講義(教材為書籍應檢附書籍之封面及目錄電子檔)。另,申請書、課程實施計畫書可於電子化認證系統頁面列印及匯出PDF格式之電子檔。
補充文件(非必要):教學實況影音檔、學生學習紀錄或成果報告、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教師著作一欄表及相關資料(可檢附三年內之資料)等。
(2)學程學分課程
A.學程學分申請書及學程學分課程實施計畫書。(紙本填寫後,依審查委員人數列印份數後郵寄,並另寄電子檔)
B.燒錄光碟(一式兩份)
必要文件:申請書(含主辦及協辦機構之立案證書影本、安檢證明影本等)、課程實施計畫書(含每一門課之原課程大綱)等。
6、課程認可之收費方式
(1)單科課程:每一學分,新臺幣一千元。
(2)學程課程:六學分以上未滿二十學分,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二十學分以上,七千五百元。
申請單科課程或學程課程認可者,已繳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二) 審查流程
審查流程將依下列程序進行,預計三個月內完成認可結果
1、初審(資格及文件審查)
認證中心於收件後,進行資格及文件審查作業。但資料填寫不齊或文件不完整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一週內補齊。
2、複審(單科學分課程實施計畫及學程學分課程實施計畫審查)
由認證中心評議會推薦單科學分三位審查委員,學程學分需先通過單科審查後,再進行學程審查,並依照學分數增列三至五位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1)單科學分課程審查為三位委員皆評定成績以七十分(含)以上為及格。
(2)學程學分課程審查為三至五位委員皆評定成績以七十分(含)以上為及格。
學程每增加三學分再增加一位委員,如:六學分至八學分為三位委員,九學分至十一學分為四位委員,十二學分以上為五位委員。
3、決審(評議會決審)
由評議會就複審結果進行決審,單科學分課程以三位審查委員審查,學程學分課程以三至五位審查委員審查,及格者為認證結果通過;但審查結果有明顯瑕疵,或有其他不當之具體事證時,經出席評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得針對複審結果另為其他適當處分。
(三) 疑義申覆
1、申覆資格:經決審未通過者,得以紙本申覆表提出申請。
2、申覆時限及方式:未通過認證之課程,申請單位得於收受認證結果後,就審查結果意見,於接獲通知二週內填具紙本申覆表郵寄(同時寄送電子檔),向認證中心提出申覆。
3、申覆審查方式:認證中心收到申請單位之申覆表後,連同修改後課程實施計畫送請評議委員覆閱,若評議委員同意申覆後,重新遴選三位審查委員審查課程實施計畫。審查結果再送評議會決審。
4、申覆次數:申覆以一次為限,未獲通過者,如欲再申請認證,須依課程認可作業程序重新提出申請。
三、審查標準
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審查標準,採初審標準及複審標準審查之。
(一) 初審標準
1、符合各相關規定規定之申請單位及條件。
2、申請書及課程實施計畫書務必詳實填寫,必要欄位之資料應檢附齊全,如有相關補充資料亦可附上。
3、教學場地之建築安全、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法規辦理,並檢附相關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二) 複審標準
1、單科學分課程實施計畫複審標準參照下列原則評定
(1)課程設計:占百分之四十。評分指標為課程目標、開班名稱、課程大綱、課程名稱、學分給予、上課週數、時數等。
(2)師資質量:占百分之三十。評分指標為師資(群)學經歷優良、師資(群)專長相符。檢附之學經歷證明必須屬實,否則撤銷申請課程資格。
(3)教學資源:占百分之二十。評分指標為包括上課地點、教學場所、設施與設備等。
(4)其他認定標準:占百分之十。評分標準為經費預算、辦理單位等事項。
2、學程學分課程實施計畫複審標準參照下列原則評定:
各科單科學分課程平均分數占百分之四十,並依下列基準審查占百分之六十。
(1)課程名稱及目標規劃:占百分之三十。評分指標為學程目標合理性與系統性、各科課程與學程目標關聯性、專業課程名稱適當性、專業課程學分數分配合理性等。
(2)課程組合:占百分之二十。評分指標為課程邏輯連貫性、課程安排合理性等。
(3)核心能力素養及指標:占百分之四十。評分指標為核心能力素養與學程目標關聯性、核心能力素養檢核指標完整性等。
(4)資源運用或其他:占百分之十。評分標準為資源運用的多元性與效益、與其他機構合作關係等。
四、核發證明
(一) 課程證明
經本中心評議會決議通過之課程,始核發課程認可證明書,然已通過認可之課程,其終身學習機構應遵守以下規定:
1、單科學分課程及學程學分課程其認可有效期為三年,師資及課程內容等有變更時,應將變更之課程實施計畫,報原認證中心核淮。
2、組成學程學分之課程,其認可有效期自學程通過日起得以順延至學程有效期限為止,以避免單科學分課程產生有效期不一致的問題,課程實施計畫書有變更時,亦應將變更之課程實施計畫,報原認證中心核淮。
3、身學習機構應於每次開課二週前填具開課通知書報認證中心備查。
4、終身學習機構應於招生簡章中註明此課程已通過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及學員取得學分證明資格。
5、審查委員認為有評鑑必要時,得於通過認可之課程開課期間前往終身學習機構進行評鑑。
6、於通過認可之課程開課期間,終身學習機構自行下載課程自評表及學員評鑑表,前者請承辦人員或授課教師填寫,後者請修課學員填寫。終身學習機構匯集後於課程結束一個月前寄回認證中心。經中心審閱後,有課程評鑑之必要者,得由認證中心派員進行實地課程評鑑。
7、終身學習機構於每次課程結束後二週內,將修課之學員名冊送報本中心登錄。
(二)學分證明
凡修習通過認證課程之學員,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年滿十八歲以上,修習課程成績達六十分以上,缺課未超過總上課時數之六分之一,核發學分證明書。
(三)課程認可證明書及學分證明書遺失或變更補發須於有效期間填具申請書以通訊方式向本中心申請。
(四)有關課程認可之撤銷及廢止,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其他未盡事項依照教育部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