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辦法
1.課程評鑑:
審查委員認為有評鑑必要時,得於通過認證之課程開課期間前往申請單位進行訪視。
2.行政評鑑:
於通過認證之課程開課期間,認證中心分別寄發課程自評報告表及教學評鑑表。課程自評報告表由申請單位承辦人員或授課教師填寫,教學評鑑表由修課學員填寫。申請單位匯整後於課程結束一個月前寄回認證中心。經認證中心審閱後,認有評鑑之必要者,得由認證中心派員進行實地評鑑。
1.課程評鑑:
審查委員認為有評鑑必要時,得於通過認證之課程開課期間前往申請單位進行訪視。
2.行政評鑑:
於通過認證之課程開課期間,認證中心分別寄發課程自評報告表及教學評鑑表。課程自評報告表由申請單位承辦人員或授課教師填寫,教學評鑑表由修課學員填寫。申請單位匯整後於課程結束一個月前寄回認證中心。經認證中心審閱後,認有評鑑之必要者,得由認證中心派員進行實地評鑑。